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技术导则与标准》章节考点三
2017年06月28日 来源:无锡来学教育(三)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划分功能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选定监测点位或断面,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跨省争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报环境保护部协商解决。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国外引进,CP引进单位提交“输出过或发达国家相关标准及相关技术资料”——市(地)人民政府EP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EP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环境保护部备案。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被引用的,具有强制性。无相应监测方法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统一分析方法,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发布后,地方统一分析方法停止执行;因采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采用一种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复测。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质量控制考核;校准、检验分析仪器;配置标准溶液;分析方法验证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5.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的实施:专业术语、名词术语、图形标志、档案信息分类编码、制定标准、划分功能区、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仪器设备认定。
6、环境标准的监督实施:环境保护部负责地方实施标准的检查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汇报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监督方式:自我监督和管理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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