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背景资料】
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主体结构施工时,建设单位收到用于工程的商品混凝土不合格的举报,立刻指令施工总包单位暂停施工。经检测鉴定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抽样检验及混凝土实体质量抽芯检测,质量符合要求。为此,施工总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暂停施工后人员窝工及机械闲置的费用索赔申请。
事件2:施工总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将装饰工程分包给甲装饰分包单位。在装饰工程施工中,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工程部分区域的装饰工程由乙装饰分包单位施工。经查实,施工总包单位为按时完工,擅自将部分装饰工程分包给乙装饰分包单位。
事件3:室内空调管道安装工程隐蔽前,施工总包单位进行了自检,并在约定的时限内按程序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在验收前6小时通知施工总包单位因故不能到场验收,施工总包单位自行组织了验收,并将验收记录送交项目监理机构,随后进行工程隐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总监理工程师以“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为由下达了《工程暂停令》。
事件4:工程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为使用方便,直接委托甲装饰分包单位对地下室进行了重新装修,在没有设计图纸的情况下,应建设单位要求,甲装饰分包单位在地下室承重结构墙上开设了两个1800mm×2000mm的门洞,造成一层楼面有多处裂缝,且地下室有严重渗水。
事件5:工程完工时,施工总包单位提出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0年,并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问题】
1.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应批准施工总包单位的索赔申请?分别说明理由。
2.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对事件2的处理程序。
3.事件3中,施工总包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分别说明理由。
4.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和甲装饰分包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分别说明理由。
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事件5中施工单位的说法有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事件1中:
(1)建设单位的做法不妥。理由:建设单位的停工指令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
(2)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施工总包单位的索赔申请。理由:事件1属于建设单位(或非施工单位)的责任。
2.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对事件2的处理程序如下:
(1)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总包单位签发《工程暂停令》,责令乙装饰分包单位退场,并要求对乙装饰分包单位已施工部分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2)若检查验收合格,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复工令》。若检查验收不合格,则指令施工总包单位返工处理。
3.事件3中:
(1)施工总包单位做法妥当。理由:项目监理机构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总包单位提出延期要求。未按时提出延期要求,又未参加验收,施工总包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结果应被认可。
(2)总监理工程师做法不妥。理由:总监理工程师不能以“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为由下达《工程暂停令》。
4.事件4中:
(1)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理由:承重结构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后才能开工。
(2)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理由:重新装修不属于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
(3)施工总包单位不承担责任。理由:重新装修不属于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
(4)甲装饰分包单位应承担责任。理由:未取得设计单位装修设计图纸就擅自施工。
5.事件5中,施工单位的说法不妥之处:
(1)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0年;理由: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理由:应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