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工程的桩基工程和室内装饰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招标。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A单位分包桩基工程施工。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审查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确认具备开工条件后,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工报审表中签署了同意开工的审核意见,同时签发了工程开工令。
事件2: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时发现,有A、B两家桩基工程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经调查核实,为了保证施工进度,A单位安排B单位进场施工,且A、B两单位之间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明确主楼区域外的桩基工程由B单位负责施工。
事件3: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一批工程材料提前运抵现场后,临时放置在现场备用仓库。该批材料使用前,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清点和检验,发现部分材料损毁。为此,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建设单位重新购置损毁的工程材料,并支付该批工程材料检验费。
事件4:室内装饰工程招标工作启动后,施工单位在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的招标方案中提出:
(1)允许施工单位的参股公司参与投标;(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本地类似工程业绩;(3)招标控制价由施工单位最终确定;(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定中标人;(5)由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2.事件2中,A、B两单位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对该事件的处理程序。
3.事件3中,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4.逐项指出事件4招标方案中的提法是否妥当,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事件一中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在签署同意开工意见的同时,签发了工程开工令。
(2)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2.(1)A、B两单位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理由:该合同是分包后再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程序:①向施工单位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B单位退场;②要求施工单位对B单位已完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或质量鉴定;③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后,组织验收。
3.(1)事件三中,要求建设单位重新购置损毁的工程材料合理;理由:工程材料清点移交前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2)支付工程材料检验费合格。理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检验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
4.事件4中,施工单位的提法判断如下;
(1)不妥。理由: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2)不妥。理由: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3)不妥。理由:建设单位应参与确定招标控制价。
(4)妥当。
(5)妥当。
(6)不妥。理由:建设单位不应与中标人有承发包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