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环评师《法律法规》章节知识点汇总:环境政策

2017年07月20日 来源:无锡来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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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第一节 环境政策

知识点一: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大纲要求:
1.了解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的主要要求;
2.熟悉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化学品污染管理、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的有关要求;
(一)了解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的主要要求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3.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4.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2.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鼓励各地区实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氯排放总量控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
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开展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
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
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着力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二)熟悉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化学品污染管理、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的有关要求;
1.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2.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
3.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
1.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坚决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加强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期整治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
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
积极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
2.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
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建设项日环境安全防护距离。
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
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3.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
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提高水质达标率。
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示范。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完善考核机制。
加强鄱阳湖、洞庭湖、洪泽湖等湖泊污染治理。
加大对水质良好或生态脆弱湖泊的保护力度。
禁止在可能造成生态严重失衡的地方进行围填海活动,加强入海河流污染治理与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重点改善渤海和长江、黄河、珠江等河口海域环境质量。
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大气污染物监测指标,改进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健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加强恶臭、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
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
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

知识点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一)了解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
1.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
2.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质大幅提高;
3.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明显;
4.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得到提升;
5.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扭转;
6.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核与辐射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7.环境监管体系得到健全。
(二)熟悉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有关要求
1.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2.着力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3.加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力度。
(二)熟悉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有关要求
1.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2)着力减少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非化石能源发展,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提高煤炭洗选加工水平。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提高造纸、印染、化工、冶金、建材、有色、制革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鼓励各地制定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
2.着力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1)加大重点地区、行业水污染物减排力度。
(2)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提高8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
(3)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到2015年,全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50%以上。

知识点三: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了解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13年真题)
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t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
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2010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分别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046.2万吨,比2010年的264.4万吨、2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二)了解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有关要求
1.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
2.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
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t,新建配套管网约16万km,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
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
3.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4.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
(三)熟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的有关要求
1.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
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
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2.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t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3.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
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
开展智能电网试点。
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
单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
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

知识点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一)熟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类型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级别
①江河源头区、②重要水源涵养区、③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④江河洪水调蓄区、⑤防风固沙区和⑥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生态功能保护区分为两级:
①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②省级和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二)熟悉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
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
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建设;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区内人口已超出承载能力的应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
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尽快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三)了解各类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1.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严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2.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建立缺水地区高耗水项目管制制度,逐步调整用水紧缺地区的高耗水产业,停止新上高耗水项目,确保流域生态用水。
3.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冻结征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林地、湿地。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生态用地的,应严格依法报批和补偿,并实行“占一补一”的制度,确保恢复面积不少于占用面积。
4.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区、草原,应划为禁垦区、禁伐区或禁牧区,严格管护;
已经开发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养生息。
5.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杀、采集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活动。严厉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
严格限制捕杀、采集和销售益虫、益鸟、益兽。
鼓励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育。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转基因生物活体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物种进入国内。

大纲要求:
1.了解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了解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主要任务。

知识点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
(一)了解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1.指导思想
优先保护,限制开发,严格管理,促进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2)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3)保护优先,限制开发。
(4)避免重复,互为补充
3.主要目标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国家限制开发区为重点,合理布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一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保护区,形成较完善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体系,建立较完备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使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主要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和完善,限制开发区有关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了解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主要任务
1.合理引导产业发展
①限制损害区域生态功能的产业扩张。
②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
③推广清洁能源。
2.保护和恢复生态功能
①提高水源涵养能力。②恢复水土保持功能。
③增强防风固沙功能。④提高调洪蓄洪能力。
⑤增强生物多样性维护能力。⑥保护重要海洋生态功能。
3.强化生态环境监管
①强化监督管理能力。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③增强宣传教育能力。④加强科研支撑能力。

知识点六: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一)熟悉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以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恢复和改善脆弱生态系统为目标,在坚持优先保护、限制开发、统筹规划、防治结合的前提下,通过适时监测、科学评估和预警服务,及时掌握脆弱区生态环境演变动态,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发展方向,优化产业结构,力争在发展中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同时,强化法制监管,倡导生态文明,积极增进群众参与意识,全面恢复脆弱区生态系统。
2.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分区推进,分类指导。
强化监管,适度开发。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3.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在生态脆弱区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政策保障体系、生态监测预警体系和资源开发监管执法体系:
生态脆弱区40%以上适宜治理的土地得到不同程度治理,
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控制,
退化生态系统基本得到恢复,
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
(2)阶段目标
①近期(2009—2015年)目标。明确生态脆弱区空间分布、重要生态问题及其成因和压力,初步建立起有利于生态脆弱区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研究构建生态脆弱区产业准入机制,全面限制有损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的产业扩张,防止因人为过度干扰所产生新的生态退化。
到2015年,生态脆弱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新增治理面积达到30%以上;生态产业示范已在生态脆弱区全面开展。

知识点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一)掌握主体功能区的划分
规划将我国国土空间分为以下主体功能区:
1.按开发方式,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
2.按开发内容,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
3.按层级,分为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
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是基于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以是否适宜或如何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为基准划分的。
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是以提供主体产品的类型为基准划分的。
城市化地区是以提供工业品和服务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农产品和生态产品;
农产品主产区是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生态产品、服务产品和部分工业品;
重点生态功能区是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一定的农产品、服务产品和工业品。
①优化开发区域是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密集、开发强度较高、资源环境问题更加突出,从而应该优化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
②重点开发区域是有一定经济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集聚人口和经济的条件较好,从而应该重点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
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都属于城市化地区,开发内容总体上相同,开发强度和开发方式不同。
③限制开发区域分为两类:
一类是农产品主产区:应该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
一类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应该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
④禁止开发区域是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
省级层面的禁止开发区域,包括省级及以下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重要水源地以及其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

知识点八: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1.了解规划目标
到2015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分别下降12%、13%、10%。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将细颗粒物纳入考核指标,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6%。
2.熟悉统筹区域环境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的要求
(1)明确区域控制重点,实施分区分类管理
(2)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优化工业布局
(1)明确区域控制重点,实施分区分类管理
明确区域污染物控制类型
划分重点控制区:将规划区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化的控制要求
(2)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建设项目:重点控制区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的建设要求。
知识点九、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知识点九、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
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
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
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知识点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知识点十一、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了解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该办法。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该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熟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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