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讲义:证券投资者
2019年02月19日 来源:来学网第二节 证券投资者
一、证券市场投资者概述
(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及特点
证券市场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购买并持有有价证券,承担证券投资风险并行使证券权利的主体。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是推动证券市场价格形成和流动性的根本动力。
(二)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分类
1.根据投资者身份分类
包括政府机构类投资者、金融机构类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企业和事业法人类机构投资者以及基金类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2.根据持有证券时间的长短分类:短线投资者、中线投资者和长线投资者。
3.根据投资者的心理因素分类:稳健型、冒险型和中庸型。
二、机构投资者
(一)机构投资者概述
1.概念: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以获得证券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专业团体机构或企业。
2.特点:
(1)投资资金规模化(主导地位)。
(2)投资管理专业化(理性化)。
(3)投资结构组合化(分散风险)。
(4)投资行为规范化(严格的管理和风控)。
3.分类
(1)按政策标准分类:一般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的定义一般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2)按机构投资者业务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分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
(3)按投资者所在国家和地区分类:境内机构投资者和境外机构投资者。
4.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1)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改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与效率,促进直接融资。
(2)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促进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
(3)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分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4)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障体系与宏观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
(二)政府机构类投资者
1.特点:很少考虑盈利,不具备完全的投资特征。主要目的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实施宏观调控、实行特定产业政策等要求。
3.类别
中央银行 |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 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
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 |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以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平抑市场非理性的巨幅波动。 【举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金公司)等。 |
(三)金融机构类投资者
1.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
市场上最为活跃的投资者,其以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2.银行业金融机构
①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③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抵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
④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3.保险经营机构
①经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还可以运用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进行投资。
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比例监管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③保险资金投资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股票,由原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同时新增保险资金三大 投向,分别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创业投资基金、保险私募基金。
4.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对 QFII 的定义:符合有关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QFII 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等条件要求严格:
(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2 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5 亿美元;
(2)保险公司:成立 2 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5 亿美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 5 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 5 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50 亿美元;
(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 10 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 3 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50 亿美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 2 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5 亿美元。
2.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有严格限制,体现渐进式原则
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
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就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言,单个境外机构的投资限额与国内基金一样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份的 10%;全部境外机构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上限为 30%,而国内基金在这一点上没有限制。
3.对合格境外投资者机构汇出汇入资金进行监控,稳定外汇市场
(1)对于资金流向控制的两种手段
强制方法 |
规定资金汇出汇入的时间与额度 |
税收手段 |
对不同的资金汇入汇出时间与额度征收不同的税,从而限制外资外汇的流动 |
(2)我国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本金,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2011 年 12 月 16 日,开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试点。
RQFII 与 QFII 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募集的投资资金是人民币而不是外汇;
第二,RQFII 机构限定为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
第三,投资的范围由交易所市场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扩展到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四,在完善统计监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和便利对 RQFII 的投资额度及跨境资金收支管理。
(五)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是指经一国金融管理当局审批通过、获准直接投资境外股票或者债券市场的国内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下通过基金形式募集一定额度的人民币资金,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国外证券市场,其汇回的资本利得、股息红利等经审核后可转为本币的一种市场开发机制。
QDII 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
(1)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 2 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 2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 8 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 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 1 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 2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和比例存在一定限制
可 投 资 于 |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7)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除可投资于上述金融产品或工具外,还可投资于在已与中同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私募基金。 |
禁 止 性 行 为 |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比 例 限 制 |
(1)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 20%, 在基金、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 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 3%。 (4)基金、集合计划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 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 10%。 (6)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 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3.进出境资金受到监控
①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的明细情况。
②托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个月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金汇出人、结购汇、资产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③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六)企业和事业法人类机构投资者
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
(七)基金类投资者
1.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等筹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可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社保基金
(1)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
全国性社会 保障基金 |
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 属于国家控制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失业救济和退休金,是社会福利 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非常高。 |
企业年金 |
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 资金运作周期长,对账户资产增值有较高要求,但对投资范围限制不多。 |
(2)在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社会保 障 基 金 |
1.资金来源: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2.性质: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 支出的补充、调剂。 3.运营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 4.投资机制与范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1)低风险的: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 (2)较高风险的:委托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1.定义: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 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 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 放。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项目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特点: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 3.投资范围: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 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 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
3.企业年金
(1)概念: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我国现行法规,企业年金可由年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
(2)投资范围: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4.社会公益基金
(1)概念: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受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
(2)地位: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
(3)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采用下列方式:
①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等投资品种;
②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的财产;
③直接进行与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股权投资。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不得直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不得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不得投资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用于对冲风险的除外。
三、个人投资者
(一)个人投资者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主体,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个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资格的规定和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对于部分高风险证券产品的投资(如衍生品),监管法规还要求相关个人具有一定的产品知识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2.特点
(1)资金规模有限
(2)专业知识相对匮乏
(3)投资行为具有随意性、分散性和短期性
(4)投资的灵活性强
(二)个人投资者的风险特征与投资者适当性
1.个人投资者风险特征与投资者适当性的定义
(1)个人投资者的风险特征
个人投资者的风险特征构成: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度;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个人投资者对待投资中风险和收益的态度:风险偏好型、风险中立型和风险规避型。
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客户调查问卷、产品风险评估与充分披露等方法,根据客户分级和资产分级匹配原则,避免误导投资者和错误销售。
(2)投资者适当性的定义
销售行为包括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个人投资组合和推荐公开发行的证券。
评估项目既包括客户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等,也包括客户定期追加投资、提供额外抵押以及理解复杂金融产品的能力。
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就是通过一系列措施,让“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
(3)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应以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为主线展开)
①以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目标的投资者分类义务;
②以判断产品风险等级为目标的产品分级义务;
③以“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为目标的销售匹配义务。
2.2016 年 12 月 12 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意义
(1)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标尺。
(2)压缩了监管套利的空间。
(3)从根本上体现经营机构和投资者利益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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