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020上半年中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考点精髓: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与责任
2020年02月21日 来源:来学网四、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内涵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二)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如下特征: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2.以损害为前提;
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渠道
2.非诉讼渠道
(1)行政救济。
(2)其他救济。
五、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育申诉的含义
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概述
教师申诉制度即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申诉参加人
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受理机关等。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出申请的教师本人。
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
3.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申诉的范围是指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
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
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
(三)学生申诉制度
1.学生申诉制度概述
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从法律规定性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申诉。
(2)从申诉目的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从性质上看,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2.学生申诉的范围
(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处分包括学籍、校规、考试等。
(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如学生对学校因管理不当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就有权提出申诉。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如学生对学校违反规定向其乱收费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发明权或者科技成果权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3.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
(1)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2)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3) 受理机关。
4.学生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学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
(2)受理。
(3)处理。受理机构应通过审查、调查、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和理由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概述
1.教育行政复议的概念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2.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1)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
(2)教育行政复议是以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开始的
(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所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管辖
1.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教育管理相对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请教育行政复议: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对不作为违法的
(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
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2)特定管辖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般说来,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决定
5.执行
七、教育行政诉讼
(一)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获得。
(二)教育行政诉讼与教育行政复议之关系
1.二者的联系:
教育行政诉讼和教育行政复议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途径。两者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
象,都是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提出的,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的补救手段。两者联系十分紧密,在有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不经过行政复议便不能提起诉讼。
2.二者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 受理机关不同。
(3) 适用程序不同。
(4) 审查范围不同。
(5) 处理权限不同。
(6) 审理结果效力不同
八、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行政赔偿的概述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教育行政赔偿的特点
1.教育行政赔偿由教育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而引起;
2.教育行政赔偿是针对教育行政侵权行为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
3.教育行政赔偿体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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