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数字医学影像服务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5年07月10日 来源:山西省卫健委晋卫规划发〔2025〕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卫办规划发〔2023〕19号),响应国家医保局《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影像云索引上传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有效解决患者重复检查费时、费力、费钱的痛点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影像云共享路径,推进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影像互联互通互认,规范数字医学影像服务标准,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了《山西省数字医学影像服务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西省数字医学影像服务技术规范(试行)
一、目的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改善就医体验,避免不必要重复检查,规范山西省内医疗机构提供数字医学影像服务的内涵,提高医疗资源共享利用率,满足国家“医保影像云索引”在全国医疗机构间影像信息的共享互通工作要求,现制定山西省数字医学影像服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数字医学影像服务相关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交换、调阅等。
本规范针对山西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检查类项目,通过X线成像、计算机断层成像、磁共振成像、核医学成像等医学影像检查,向患者提供数字医学影像服务的技术要求。
三、定义
本规范所述“数字医学影像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开展医学影像检查服务时,按照包含医保索引的接口规范(附件)要求将数字影像通过“山西省医疗数字影像云平台”进行采集、存储、质控、调阅,省级影像云平台覆盖11个市级影像平台功能节点。居民通过移动端能够浏览、分享、下载个人影像检查信息。经居民本人授权后,可跨医疗机构查阅居民个人影像检查信息。
“影像检查信息”是指居民基本信息、检查记录、检查报告和影像检查结果等。
“唯一身份标识”是指用于标识个人身份信息的编码,如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电子健康码或医保码等。
“影像检查结果”是指通过X线成像、计算机断层成像、磁共振成像、核医学成像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编码”包括检查类型、检查部位、检查方位、检查状态等。
“医保影像云索引”是指基于影像检查资料的云端存储与共享的需求设计的医保影像检索标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的医保影像云索引共享模块,用于标识每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影像检查时生成的唯一影像文件,以便于对影像文件的管理和应用,实现全国范围内检查结果的共享互认。
“能力+业务主备中心”是指一种保障核心业务连续性容灾方案,由能力中心和业务中心组成,中心之间实时数据同步及业务同步。当任意业务中心发生故障时,能力中心能够快速接管,最小化服务中断时间和数据丢失风险。
四、数据处理要求
(一)影像检查信息
1.影像检查信息应按照标准接口方式传输(附件),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卫生信息数据元目录》《卫生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医学数字影像通信基本数据集》等行业标准规范。
2.影像检查信息应包含居民唯一身份标识,以确保居民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3.影像检查结果应符合国际标准的DICOM3.0协议。必要时,应提供DICOM3.0符合性声明供查询验证。
4.同一医疗机构不同影像检查设备生成的DICOM 文件的影像检查号必须唯一〔DICOMTAG(0008,0050)Accession Number〕。
5.影像检查结果的像素分辨率、层厚、灰阶、设备、检查部位等关键参数应与DICOM文件头相应参数一致。
6.影像检查结果应包括所有原始扫描图像,如有经过图像后处理获得的3D序列图像,也包含在内。
(二)影像检查项目编码要求
1.医疗机构应将医学影像检查项目编码上传,相关编码采用国家WS538、WS364.8相关标准代码。
2.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新增或更新时,应及时变更并完成代码对照。
(三)医保影像云索引要求
“医保影像云索引”共分6个部分,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中间用“-”连接,具体顺序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检查日期时间代码-成像设备代码-检查部位代码-影像存储单位代码。
其中,第1部分为证件类型,采用《公安信息代码第156部分:常用证件代码》(GA/T 2000.156—2016)中常用证件代码,支持最大长度为6位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第2部分为证件号码,支持最大长度为34位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根据证件类型具体填写。
第3部分为检查日期时间代码,由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格式为YYYYMMDDhhmmss。
第4部分为成像设备代码,以13位代码表示。
第5部分为检查部位代码,拟采用《卫生健康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 第8部分:临床辅助检查》(WS/T 364.8—2023)中常用放射诊断检查技术编码,由9位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6部分为影像存储单位代码,采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
示例如下:
111-100200300040506000-20241122143055-0000000000000-000000000-123502004266007916
表示张三2024年11月22日14点30分55秒进行检查产生的影像文件,所用检查设备为机构内某CT设备,具体为颅脑 CT 普通扫描(平扫),影像资料存储于某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各部分具体含义如表1所示。
五、权限管理要求
数字医学影像服务所涉及的影像检查信息应向居民提供调阅服务,服务入口应具备多种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验证、人脸识别等,确保只有经居民授权的用户才能访问居民的影像检查信息。居民可通过“山西医保”、“山西省电子健康卡”及其鉴权后的第三方入口浏览、分享、授权和下载个人影像检查信息。
六、性能要求
(一)时效性要求
数字医学影像服务应提供实时的医学影像申请单、影像信息、影像检查报告数据。数字医学影像序列加载,界面的显示响应时间应在3秒以内,不得有卡顿、延时或中断等现象影响阅片诊断。
(二)影像质量要求
显示设备满足诊断要求的情况下,确保影像数据为原始无损DICOM格式。
七、数据安全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平台提供数字医学影像服务应制定严密有效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策略及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平台应满足以下几点需求:
(一)非居民端服务影像检查信息应通过专线或政务外网进行数据传输,且传输过程应采用国密算法进行加密。
(二)居民端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数据传输过程应采用国密算法进行加密。
(三)平台对居民个人敏感信息应采用国密算法进行加密存储,对外交换影像数据可追溯,平台日志必须保存六个月以上。
(四)数字医学影像服务系统建设需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且通过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等保测评。
(五)云存储建设应采用“能力+业务主备中心”方式。
八、保障措施
为确保我省医疗影像云数据的安全、稳定、共享,由山西省大数据中心承担影像数据的管理职能。
九、附则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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