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2023年01月29日 来源:来学网

      为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小编搜集整理了2023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供各位考生参考!

  高频考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分类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第二顺序)

1.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二、取得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例外情形

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不享有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真题示例】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失票后持有人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是(  )。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未填写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D.转账银行本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挂失止付

无锡来学教育现已开通线上辅导课程,名师授课、专家答疑、更有定制科学复习计划!点击进入: 无锡来学教育

心之所往
来而学之

更多热门考试资讯,点击进入:无锡来学教育

在线视频学习,海量题库选择,点击进入:无锡来学教育

梅花香自苦寒来,学习是一个打磨自己的过程,希望小编整理的资料可以助你一臂之力。

点击进入>>>>无锡来学教育—未来因学而变

学习视频,在线题库、报考指南、成绩查询、行业热点等尽在无锡来学教育(点击进入)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