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2017年05月14日 来源:无锡来学教育

【知识点】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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