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讲义:债券的发行
2019年02月19日 来源:来学网第二节 债券的发行
一、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目前凭证式国债发行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1.竞争性招标方式(记账式国债)
(1)概念:竞争性招标方式是通过投标人的直接竞价来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水平,
2018~2020 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客户端远程投标,竞争性确定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
(2)竞标规则
利率格式 |
竞争性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保留 2 位小数。 一年以下(含)期限国债发行价格保留 3 位小数。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期限国债发行价格保留 2 位小数。 |
竞标时间 |
招标日上午 10:35~11:35。 |
招标方式 |
1.招标标的:利率或价格。 2.招标方式: (1)单一价格招标(荷兰式招标) (2)修正的多重价格招标(混合式招标) 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四舍五入后为当期(次)国债票面利 标的为 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中标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 利率 面利率的中标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 的价格承销。 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四舍五入后为当期(次)国债发行价 标的为 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中标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 价格 于发行价格的中标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
投标限定 |
1.投标标位变动幅度: |
|
利率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 0.01%。 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分别为(单位:元) 2.投标标位差:每一国债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不得大于当 期(次)财政部规定的投标标位差。 3.投标剔除: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 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4.中标剔除:标的为利率时,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 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 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5.单一标位投标限额:0.1 亿元~30 亿元。 投标量变动幅度为 0.1 亿元的整数倍。 6.最高投标限额: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 0.1 亿元,0.1 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
中标原则 |
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 或将全部有效标位募完为止。 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 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 0.1 亿元,尾 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
追加投标 |
自 2018 年第二季度起,竞争性招标结束后 20 分钟内,国债承销团甲类 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次)国债。追加投标为数量投标,国 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按照竞争性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承销。 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额上限为该成员当期(次)国债竞争性中 标额的 50%,且不能超出该成员当期(次)国债最低承销额的 50%,计 算至 0.1 亿元,0.1 亿元以下四舍五入。追加承销额应为 0.1 亿元的整 数倍。 |
国债承销 团成员应 承担最低 投标、承 销义务 |
以下比例均计算至 0.1 亿元,0.1 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甲类成员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 4%; 最低投标额 乙类为 1.5%。 甲类成员(含追加)为当期(次)总招标额的 1%; 最低承销额 乙类为 0.2%。 |
债权确立 |
国债承销团成员于招标日后 1 个工作日内缴纳发行款。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托管机构为认购人办理债权登记、托管手续。 |
应急投标 |
如果发行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将内容齐全的 “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或债权托管。 |
2.承购包销方式(储蓄国债)
承购包销发行方式,指大宗机构投资者组成承购包销团,按一定条件向财政部承购包销国债,并由其负责在市场上转售,任何未能售出的余额均由承销者包购。发行人和承销商会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半年为周期,分别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电子 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储蓄国债(凭证式)代销额度比例。调整结果分别在 2018~2020 年每年上半年、下半年首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通知
中公布。
(二)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招标发行(向有承销资格的机构发行)
(2)分销
①交易所市场发行国债的分销
场内挂牌分销的程序如下
1.承销商将其包销的国债托管在一个自营账户中。
2.证券交易所为每一承销商确定当期国债各自的承销代码。
3.在此后发行期中的任何交易时间内,承销商按自己的意愿确定挂牌卖出国债的数量和价格,进行分销。
4.投资者在买入债券时,可免缴佣金,证券交易所也不向代理机构收取经手费用。
客户认购的国债自动过户至客户的账户内,认购款于当日划入清算账户。
5.发行结束后,承销商在规定的缴款日前如期将发行款一次性划入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定账户内,托管账户中分销的国债余额转为由承销商持有。
6.财政部将国债发行手续费拨付至各承销商的指定银行账户。
场外分销的程序如下
1.发行期内,承销商也可以在场外确定分销商或客户,并在当期国债的上市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
2.证券交易所根据承销商的要求,将国债过户至分销商或客户的账户内。
3.国债认购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由买卖双方在场外协商确定。
②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国债的分销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如下(只留重点)
1.承销人应办理债券分销手续,并与分销认购人签订分销认购协议。分销认购人应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并已在中债登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2.由承销人根据协议,填制债券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一览表,加盖预留印章、填写分销密押后传真至中债登,同时将原件寄至中债登。中债登确认无误后,根据一览表中的过户指令办理分销过户。
3.中债登利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中的交易过户功能,办理承销商与分销认购人之间的分销债券过户。过户后,承销商和分销认购人可以从联网终端输出“非交易过户通知单”,过户原因注明为“分销过户”。
4.在发行过程中,承销人的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如发生超卖,不予过户。
2.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凭证式国债是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债券,由具备承销团资格的机构承销。
承销机构 |
资格每年确定一次,包括各类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
承销数额 |
财政部一般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分配承销数额。 |
发售方式 |
承销商通过各自的代理网点发售,采取向购买入开具凭证式国债收款凭 证的方式,发售数量不能突破所承销的国债量。 |
发行期限 |
1 个月。 |
发行款 |
一次性缴款,国债发行手续费也由财政部一次性拨付。 |
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已缴款但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仍可在 原额度内继续发售,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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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掌握发行进度,承担凭证式国债发行任务的各个系统一般每月要汇总本系 统内的累计发行数额,上报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 |
(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1.国债销售的价格
传统情况下,国债按规定以面值出售。
现行招标方式下,财政部允许承销商在发行期内自定销售价格,随行就市发行。
2.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市场利率 |
市场利率趋于上升,就限制了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的空间; 市场利率趋于下降,就为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拓宽了空间。 |
中标成本 |
国债销售的价格一般不应低于承销商与发行人的结算价格。 通过投标获得较低成本的国债,有利于分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
可比国债的 收益率 |
如果国债承销价格定价过高,即收益率过低,投资者就会倾向于在二 级市场上购买已流通的国债,而不是直接购买新发行的国债,从而阻 碍国债分销工作顺利进行。 |
承销手续费 |
国债承销手续费一般为千分之几。 为了促进分销活动(多拿手续费),承销商有可能压低销售价格。 |
期望的资金 回收速度 |
降低销售价格,承销商的分销过程会缩短,资金的回收速度会加快, 承销商可以通过获取这部分资金占用其中的利息收入来降低总成 本,提高收益。 |
其他成本 |
—— |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1.发行方式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2.投标限定
标位限定 |
1.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 0.01%。 2.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值差为 30 个标位,无须连续投标。 3.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 1~5 个工作日,待偿期为 3 年、5 年或 7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 15%(四舍五入精确到 0.01%)。 |
投标量和承 销量限定 |
1.最高投标量:甲类 30%、乙类 10%。 2.最低投标量:甲类 4%、乙类 1%。 3.最低承销额:甲类 1%、乙类 0.2%。 4.单一标位投标量:最低投标限额为 0.2 亿元,投标量最小变动幅度 为 0.1 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 30 亿元。 (上述比例计算均四舍五入精确到 0.1 亿元。) |
3.债权登记和托管
4.债券分销
(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1.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项)
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项)
托管机构 |
招标结束后 15 分钟内,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 中债登和中登(上海分公司、深证分公司)选择托管。 逾时未填,默认中债登托管。 |
注册 |
中债登和中登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 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
债权确立 |
见款付券。 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 xx 省分库。 地方财政部门不迟于债权登记日(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 12:00, 将发行款入库情况告知财政部(国库司)。 |
分销方式 |
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 |
分销对象 |
在中债登开立债券账户及在中登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地方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
分销价格 |
自定价格。 |
期限 |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 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 30%。 |
承销 |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 地方政府财政与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择优选择 主承销商,为一般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
债券 发还 |
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 1~5 个 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
评级 |
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 |
托管 |
总登记托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
承销 |
各地组建专项债券承销团。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 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
发还 |
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 为地方政府。 |
评级 |
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信披 |
省级政府应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政府性基金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 债资金安排等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
托管 |
总登记托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
三、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我国金融债券的有关规定
1.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只留重点)
政策性银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
商业银行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最近 3 年连续盈利;
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④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100%,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10%。
⑤财务公司设立 1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 1 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⑥申请前 1 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
⑦申请前 1 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 亿元,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⑧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③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 亿元,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8 亿元。
④最近 1 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⑥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⑦最近 3 年连续盈利,最近 1 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⑧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 1 年的利息。
⑩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 8%。
2.申请金融债券发行应报送的文件
政策性银行
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金融债券发行办法;承销协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政策性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发行人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承销协议;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 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釆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3.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发行方式 |
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
担保要求 |
1.商业银行:没有强制性担保要求。 2.财务公司:需要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 供相应担保,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免于担保的除外。 3.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 3 年的,应由具 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
信用评级 |
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 级。如发生重大事项,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
发行组织 |
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以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 |
异常情况 处理 |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 并说明原因: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控制人变更;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发行人变更承销 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是否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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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 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
其他相关 事项 |
1.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2.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开 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3.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 失效,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 应另行申请。 4.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 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5.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 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
4.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兑付
(1)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二)次级债务的概念和募集方式
商业银行 次级债务 |
1.固定期限:不低于 5 年(含 5 年)。 2.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 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3.募集方式: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 |
保险公司 次级债务 |
1.目的:弥补临时性或阶段性资本不足。 2.期限:5 年以上(含 5 年)。 3.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的前提 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 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
证券公司 次级债务 |
1.长期次级债务:期限≥2 年,长期次级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 2.短期次级债务:2 年>期限≥3 个月,不计入净资本。 3.募集方式:定向募集。 |
(三)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
1.概念: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 15 年以上、发行之日起 10 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2.发行条件:与其发行金融债券完全相同。但应同时报送近 3 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3.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定向发行。均应进行信用评级。
四、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只留重点)
1.企业债券(连续 3 年盈利)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 3 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额不低于 6 000 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 40%。
③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 1 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 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 20%。
⑦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募集资金的投向
①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但是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购产权(股权)、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营运资金。
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公司债券也适用)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③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
2.公司债券(只留重点)
发行的基本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 3 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 6 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③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 人。
募集资金投向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②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③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以及企业债券规定中上述“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承销
(一)企业短期融资融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
1.短期融资融券
短期融资融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 1 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1)短期融资融券的发行注册(注册会议制度)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委员会委员由市场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专业人士由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由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注册 文件 |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企业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
注册 会议 |
1.频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2.委员:5 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参会委员从注册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抽取。 3.程序:注册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将经过初审的企业 注册文件和初审意见送达参会委员→参会委员作出独立判断→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认为不通过的,交易商协会不接受发行注册。 4.委员担任企业或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的,应回避。 4.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为 2 年。 |
其他 事项 |
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 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 6 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
(2)短期融资融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承销的组织 |
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
信用评级 |
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
登记、托 管、结算 |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 月汇总,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提供服务。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个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
其他事项 |
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
2.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发行文件中应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1)中期票据的发行注册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相关要求同短期融资券。
(2)承销的组织
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二)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相关规定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是指 2 个(含)以上、10 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特点 |
(1)分别负债、集合发行。 (2)发行期限灵活。 (3)引入信用增进机制。 |
发行规模 |
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 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 40%,任一 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 2 亿元,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 |
|
超过 10 亿元。 |
偿债保障措施 |
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
评级要求 |
应披露:集合票据债项评级、各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以及专业信用增 进机构(若有)主体信用评级。 |
投资者 保护机制 |
有应对任一企业及信用增进机构主体信用评级下降或财务状况恶 化、集合票据债项评级下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 效措施。 在注册有效期内,对于已注册但尚未发行的集合票据,债项信用级 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集合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 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
六、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条件:
1.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2.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3.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相关规定: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
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 5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4.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与承销的有关规定
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一)审批体制
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资外债情况、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
监管机构 |
监管内容 |
人民银行 |
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 对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跨境支付进行管理。 |
外汇局 |
对外汇专用账户及相关购汇、结汇进行管理。 |
其他 |
财政部及国家有关外债、外资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分工对发债所筹资 金发放的贷款和投资进行管理。 |
(二)发债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只留重点)
1.经两家以上(含两家)评级公司评级,其中至少应有一家评级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 AA 级(或相当于 AA 级)以上;
2.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 10 亿美元以上,经国务院批准予 以豁免的除外;
3.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
(三)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应提交的材料
发行申请报告;募集说明书;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法律意见书。
(四)会计标准与法律要求
1.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除非该国际开发机构所采用的会计准则经中国财政部认定已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
2.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除非该国际开发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财政部签署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共监管等效协议。
3.须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进行法律认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债券的承销
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商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
(六)利率的确定
由发行人参照同期国债收益率水平确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七)其他相关事项
人民币债券发行结束后,经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交易流通。发行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将发债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出境外使用的,
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可以购汇汇出境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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