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

2018年01月10日 来源:无锡来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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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传推介材料的原则性要求

  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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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基金法律法规》第二十二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知识点】宣传推介材料的原则性要求、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

  宣传推介材料的原则性要求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①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②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③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④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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