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2020年司法考试主观案例分析精选试题(1)
2020年05月21日 来源:来学网【摘要】你准备好了吗?2020司法考试备考开启,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更好的掌握运用知识,来学网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司法考试主观题卷案例分析基础练习题,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掌握知识点,预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更多报考资讯、备考复习内容欢迎关注来学网,小编们会第一时间为大家更新最新内容!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案情摘要】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在内的商品上。经查明,2016年8月起,被告人李某、巫某等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加工生产假冒“三*”、“华*”注册商标的手机玻璃面板,将排线贴附到手机盖板上。被告人李某是该工厂的日常管理者,负责对工厂的机器设备进行调试以及对员工进行管理。被告人巫某协助李某管理工厂,每加工完成一个手机玻璃面板收取客户1-1.8元不等的加工费。2016年11月21日20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巫某,并当场查获假冒“三*”手机玻璃面板10,100个、“华*”手机玻璃面板1,200个、销售单据16张及送货单2本。按被害单位报价计,所缴获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648,000元。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根据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说明,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量刑标准作出认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予以纠正。认为在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和市场中间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刑法规定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予以量刑处罚。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李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巫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中经营数额认定的证据采信标准。明确了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市场中间价认定标准的适用,对涉知识产权犯罪中非法经营数额证据的认定标准具有示范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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