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5年06月27日 来源:贵州卫健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25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受理范围及程序
(一)受理范围
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审范围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二)受理程序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上报所在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逐级审核后,向相应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州)卫生健康局在申报人员材料上传系统前,应当对辖区内(含所辖区、县)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质量把关。
自主评审单位按《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通〔2023〕50号)要求,遵循评审工作流程开展有关工作。
二、组织实施
各市(州)高级评审委员会、其他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自行决定开展政策性审查和评委会线上评审的具体时间,但不得晚于规定的统一时间节点,详见附件2。
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安排按照附件3实施。
三、申报条件
(一)资格条件
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评审条件,详见附件4。
(二)专业设置
1.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专业设置
共设置136个专业(附件5),申报人应根据本人现从事(聘任)的专业以及有关执业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对应所列专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2.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专业设置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专业仅限于附件6内专业。
(三)参评相关政策要求
1.申报人员范围
本文中申报人员是指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执业注册要求
申报须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准入要求专业的人员,申报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应符合附件5要求;执业注册单位须与建立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一致。
3.服务基层工作经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精神,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1)须提供服务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的情形
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社会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正、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累计服务1年,并在申报评审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视为服务基层工作经历的情形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对口帮扶工作实际,在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可作为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②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对口帮扶中对基层开展的巡回医疗、走村入户、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的时间,可累积计算为服务基层时间。
③按照《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完成远程医疗服务的时间按比例折算为服务基层时间。
④参加“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驻(境)外工作时间可视同基层工作时间。
⑤2019年1月1日后,其他按照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到一线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书面证明后,选派工作时间可累计为基层服务时间,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申报职称。
⑥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按连续1年基层服务年限计算。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基层服务年限未满的,可先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3年内补足。
⑦累计4年参加征兵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含省、市级征兵体检专家组成员),履职情况良好未发生责任退兵和廉洁征兵问题的,参与征兵工作时间,视为一年基层服务工作时间。
⑧医疗机构选派临床医师到急救中心参与日常急救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视同对口援助服务。
⑨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或按规定程序调动到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基层单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或高级职务的任职时间可作为继续聘任中级职务或晋升高级职务须具备的基层工作经历。
(3)无需提供服务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的情形
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药学、护理、技术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含社会化评审、民营专项评审、“双定向”)无需服务基层。
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实际,截止申报评审当年12月31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无需服务基层。
③民营医疗机构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民营专项评审无需服务基层。
④非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含疾控、血液、紧急救援、卫生健康科学研究、医养结合等)的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不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
(4)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新完成服务基层工作的申报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填写《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7),经受援单位及县卫健局、派出单位业务及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推荐。原已盖章的《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连续服务)》或《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累计服务)》表格继续有效。
(5)准确把握“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期间的工作成果和取得成效可视同本专业业绩成果”的要求,服务基层期间取得的表彰、奖励可视同本专业表彰奖励,服务基层的日常工作可抵折本专业工作量。
(1)申报人员须按相关要求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并根据学历、资历对应的任职年限要求提供近5年或7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疫情防控一线人员、高层次人才、破格申报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按其实际聘任年限计算。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不变。
(2)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视同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时,任现职期间全职参加乡村振兴驻村工作满1年的,总体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减半;满2年的,免除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8)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审核盖章后予以送评。
(4)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实施。
5.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引进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用人单位可按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推荐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晋升上一级职务任职时间,须从取得相应资格后正式聘用时开始计算。
博士达不到服务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可先推荐参加评审;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在聘期内安排补足。
6.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2024年推进计划暨地方工作要点的通知》“突出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导向,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标准”的要求,从2024年起,以专利作为申报业绩的,要重点考察其专利质量、转化运用、转化效益情况。
四、申报评审程序及要求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0号)精神,严格执行“三公开、三承诺”制度,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申报程序
1.个人系统账号创建和关联
申报人员应访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栏(https://rst.guizhou.gov.cn/ztzl/tjgzxyfwgzrcgzzcyzsbl/)系统入口进行账号的创建和关联。
2.个人申报
7月1日至9月14日期间,申报人员可登录系统维护本人信息、填写上传申报材料;9月15日8:00至9月19日17:00进行申报材料提交。
3.单位审核推荐
用人单位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遵循评审工作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材料流转。
省级高评委系统内收取材料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17:00。其他各级评委会材料收取时间应予明确并公示。
(二)评审材料要求
申报系统材料上传及辅助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9。
省级高评委受理的辅助材料由市(州)卫生健康局报送,委属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报送。报送时间:10月13日至15日,报送地点: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306办公室。
其他评委会申报人员评审材料报送流程及要求按本市(州)、本单位自主评审委员会要求进行。
(三)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人信息表填报
按照国家卫健委人事司职称评审相关要求,在2025年评审中继续试用“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凡省级高评委受理范围内,申报评审专业为《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评审专业列表》中所列专业(附件10)的人员,由医院汇总填写《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人员信息表》(附件11),并于2025年9月30日前登录“贵州省病案质控平台”(http://42.123.97.25:9135/)进行登记填报。
(四)未尽事宜
本通知未提及的评审工作事宜,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职称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原有卫生系列职称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0851-87987161
遵义市卫生健康局: 0851-27613068
遵义市卫生人员教育考试中心: 0851-28920939
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 0858-8326135
安顺市卫生健康局: 0851-33236341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 0857-8252362
铜仁市卫生健康局: 0856-5212951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0854-8512801
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 0855-2260313
黔西南州卫生健康局: 0859-3228571
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 0851-83617522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0851-86892276
附件:
7.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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